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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时间:2021-06-21 10:39 作者:灵活用工平台 点击:

核定征收是与核定征收相比的税收征收方式。主要是由于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不足难以检查,或者纳税依据明显低等其他原因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依法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检定纳税人应纳税的征收方式。《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等单行税的法律法规对税收核定有一定的规范。本文主要说明税收核定征收的基本概念和方式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税收核定的基本规定,整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法律法规中企业所得税核定的相关规定。

01.核定征收是法定情况下核定应纳税额的一种方式。

鉴于市场经济主体的多样性、交易行为的复杂性、各主体之间的财务管理水平差异很大等因素,中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方式不是采用一切的征收方式,而是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采用征收方式,形成了以征收(自主申报)为辅助的税收征收管理系统。《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提及税务机关行使税收核定权的情况,但并未说明税收核定征收的概念。另外,在《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单行税务条例中,也规定了相应税务的审定状况,但与税务审定征收概念的说明无关。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税收核定本质上是税收认定行为,以合理的方式依法估算纳税人应纳税额。需要明确的是,由于是征税补救方法,只能在其他征税方法不能正确有效的征税时使用。其目的是减少税收流失,保证税收及时全额入库,实现税法的公平和效率,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综上所述,税收核定可以定义为纳税人有《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五条规定的法定情况之一,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合理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方式。

02.核定征收的主要方式分为三类。

核定征收与核定征收最大的区别是税务机关相对裁定权大,主观因素明显,核定征收没有绝对合理的标准,对纳税人来说好坏也不能一概而论。税务机关的核定征收分为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三种。

1.定期定额征收,主要用于完全没有账本的纳税人,一般以个体工商户居多,但也有少数注册为公司的纳税人,由于财务制度不健全,所以征收税款完全没有账本可循,税务机关一般作为个体进行管理,按照定期定额征收的方式进行税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经营场所、规模、品种、同行业税负、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核定纳税人每月需要固定缴纳的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在内的其他各种需要缴纳的税款。

2.检查征收情况。主要用于有帐簿,但只能清算收入,或者只能清算成本的纳税人,无论是个人工商店还是企业,只要有帐簿,税务机关认为其会计成本不正确或者收入不正确,都采用这种方法。

检查征收是对那些税务机关认为账上的收入是真正的纳税人,以收入×所得率×适用税率的公式或收入×负担率(核定率)的公式计算纳税人支付的税金,其中所得率用于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为7%-30%负担率(核定率)由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决定的,一般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直接用收入×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人支付的税金。

3.确定征收。那是对那些税务机关认为账本成本反映了真正的纳税人,计算方法和检查征收几乎没有区别,只是在成本÷成本利润率核定纳税人的收入后计算相应的税金。

03.税务核定征收的基本立法。

1.法律、行政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单行税法或条例规定税收核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条规定了税收核定权的行使范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四十七条明确了税收核定的流程和方法。《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四、四十七条明确了企业与关联方之间业务相关的核定,以及企业无正当理由减少应税收入和收入的核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1、113、115、128条规定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核定方法、预约定价的方法和程序以及相关企业的具体核定方法。在《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单行税收条例中,也同时规定了相应税收的核定权。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文件。

为了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发行税收规范文件,指导税收法律、法规的适用和实施,关于税收核定征收,主要有关于调整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所得率的通知(无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核定和最高发票限额的审查问题的批准(国家税务技术[2007]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所得税所得税所得税所得税所得税所得税所得税所得税所得税所得税所得税所得税所得税所得税所得税所得税总局关于20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所得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总局关税收税收税收税收20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税关税务总局关税务总额的关税收税收税务总额的关于国家税收税务总额的关税务总额的关税收税收税收税务总额的关国家税总额的关税收关税总额的通知(关于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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