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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6-29 10:35 作者:灵活用工平台 点击:
软件企业税务优惠政策!
目前,国家对软件产业给予了大力支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越来越多,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后,可以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附加值税率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规定,对自产软件产品按17%(5月1日起至13%)的增值税政策执行。
增值型普通纳税人在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地方化改造后向外销售时,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
除增值税即征即退外,财政部《通知》(财税〔2016〕36号)对我国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软件企业也可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
纳税人委托开发的软件产品,应当征收增值税;属于受托方或双方共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于经国家版权局登记的,纳税人委托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优惠企业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是在我国境内新建的软件生产企业,从获利年度开始,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将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二是国家规划布局中的重点软件企业,享受当年免税优惠政策的,可按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10%。
第三,软件制造企业的员工培训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收入时,可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对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购买的软件,可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适当缩短折旧或摊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以上优惠政策适用于合格的动画制作企业。
软件行业在享受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三点:
㈠优惠的技术转让收入。
对获得技术转让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当指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明确规定,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应严格限制享有优惠的技术转让范围。基于这一观点,专利技术仅指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有权,法律只准许这种专有权,而技术转让仅指居民企业转让与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相符的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期限超过5年。
以上技术转让所得应单独核算,超过500万元部分按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加计发展成本优惠政策进行研究。
研究开发费用不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抵扣的,可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的150%摊销。
实施这一优惠政策时,企业应注意区分研究开发费和准许在税项上加征的研发费用,例如:
1.研究和发展人员的工资、薪金、津贴和津贴费用。
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直接从事研究与开发活动的在职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津贴等费用均可扣除,因此,在计算加计扣除额时,应扣除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福利等人为费用。
此外,直接从事研究与开发活动的在职人员不包括高级和兼职人员,在计算加计扣除时,甚至允许从外部研究与发展人员所支付的劳务费用中扣除。
2.房屋等财产的折旧费和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营和维护费用,是研究开发活动的财产。
以上不动产的折旧费、租赁费、维护费等,应在研究开发费用中予以列支,但在税项允许加计扣除的情况下,仅允许对专门从事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收取折旧费或租赁费,才允许加计扣除。折旧费、不动产租赁费以及与其有关的固定资产使用、维护等费用的数额较大,在计算中应严格区分。
㈢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
对有需要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可减免15%。
生产企业若同时是高科技企业和软件制造企业,有定期减免税的优惠条件,注意不同适用税率。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在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征企业所得税条件的情况下,居民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税优惠政策
一段时期内,国家鼓励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进口自用设备,进口技术(包括软件)、配件、零部件等,按合同规定免征进口关税,但不包括非免税进口目录中的商品。详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