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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然人?自然人的定义,自然人的权利义务?

时间:2021-10-26 09:53 作者:灵活用工平台 点击:

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世界各国或地区的民法都对自然人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七条规定,18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十八岁以下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

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必要条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可以行使具体的民事权利,承担具体的民事义务。法律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即确认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性质。

民事权利能力有两个特点:一是民事权利能力不得处分和剥夺。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主体地位的法律象征。让或放弃权利能力意味着放弃法律主体地位,使自己不再成为法律上的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在自然人生存期间,其民事权利能力不会因任何原因丧失或消灭。自然人受到刑事处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减少或者消灭民事权利能力。包括公法在内的法律不得限制或剥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即使自然人因被判刑事处罚而在监狱服刑者被判剥夺政治权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受影响。二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和能力是平等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背景、宗教信仰等而异。

(三)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记录的时间为准;无出生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的,以户籍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上述记录时间的,以证据证明时间为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出生是自然人脱离母亲生存的法律事实。一般认为出生需要两个要素:一是胎儿与母亲分离,分离前为胎儿,分离后可能成为法人。二是与母体分离时为活体。胎儿与母亲分离时没有生命的是死体,不是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分离时有生命的是出生,无论出生后生命的持续时间长短。怎样判断出生,学说上都有露出说,断脐带说,初啼说,独立呼吸说等等。关于死亡的判断,也有不同的理论,如呼吸停止、脉搏停止、心跳停止、脑死亡等。出生和死亡的法律概念依赖于权威和主流的临床医学标准。

出生和死亡都是法律事件,可以引起一定的法律关系、变更或消除。例如,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直接决定了继承的开始时间,影响了遗产的范围、继承人的范围等。因此,《民法通则》以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作为判断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最基本依据。

数人同时遇难的死亡时间推定规则是继承必然涉及的问题。中国分为三个规则:①推定没有继承人先死;②有继承人的,推定老人先死;③有继承人,代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继承。

(4)胎儿利益保护制度。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拟制的产物,因此各国立法都用视为权利能力来表示其拟制性[2]。《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具有民事权利。但胎儿分娩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至终不存在。胎儿不应具备保护其利益的权利件承认部分权利的权利能力。为了更好地保护胎儿的利益,胎儿自母亲怀孕以来应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需要在出生时行使继承权。中国民法通则规定,医学术语分娩是指胎儿分娩并与母亲分离。只有当胎儿活着时,胎儿的利益才会得到保护。

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范围,根据海外立法,瑞士、匈牙利和台湾省的民法对胎儿利益采取了一般的保护措施,具体范围没有限制。法国、德国、日本只保护胎儿在赠与、遗产继承、损害赔偿等事项上的利益。我国将胎儿利益保护范围规定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在这种情况下,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死体,保留的份额依法继承。涉及胎儿的遗产继承不仅包括法定继承,还包括遗嘱继承和遗赠。胎儿是法定继承人的,按照法定继承取得相应的遗产份额;有遗嘱的,胎儿按遗嘱取得遗嘱确定的份额。如果胎儿不是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胎儿。将来,胎儿将获得继承权。接受赠与是指赠与人可以将财产赠与给胎儿,此时胎儿有权接受赠与,具有民事权利。

除遗产继承和赠与外,实践中还有其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使用等待一词,主要指损害赔偿的权利,即侵权责任的权利。这主要发生在遗腹的情况下。例如,亲怀孕三五个月,父亲被别人用车撞死。如果侵权纠纷诉讼正在进行或尚未进行,孩子就出生了。此时,侵权行为就像孩子出生后发生的,孩子有权要求。但如果增加胎儿利益保护,特别是突破继承法的规定,可能涉及母亲是否有堕胎权,民法目前无法解决。因此,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是在其他情况下留有等字的空间。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身行为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基于意义能力的。意义能力是指自然人理解和判断问题的能力。假如一个人能够理解和判断自己民事行为的后果,他就有意思。

民事行为能力不同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条件。所有自然人都有民事权利,但不一定都有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一出生就享有民事权利,但要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还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意义能力因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等因素而异。

三种不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各国民法典根据一个人是否有正常的意义能力和失去这种能力的程度对自然人进行分类。民法通则根据自然人的意义能力,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理论上称为三点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有健全的意义能力,能够独立开展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独立开展适其意义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由其法定代理人民事活动。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能够在法律上完全有效效的法律行为。通常以精神健全的成年人为有行为能力的人。《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18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岁以上未成年人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人们的生理、智力发展和社会生活条件,各国或地区对成人的年龄标准有不同的规定。十八岁是大多数国家或地区成年人的标准。例如,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和其他国家都规定年满18岁的成年人。日本、韩国和台湾省规定年满20周岁的成年人。成人年龄标准不仅要考虑不同年龄人的身心发展,还要考虑社会接受度等因素。以十八岁为成人年龄标准,综合考虑了我国人民的生理状况、社会环境等因素。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作为有效法律行为的人。他们不能因其法律行为而获得权利和义务。一般包括:年轻人;不能独立处理自己的事务,经法院宣布为失去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为无行为能力人设立监护人或保佑人,以监督和保护其人身和财产权。《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识别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不能识别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执行民事法律行为。

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只有一些人有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八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表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但可以独立实施纯利益民事法律行为或者适合其年龄和智力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表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但可以独立实施纯利益民事法律行为或者适合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的民事法律行为

(3)监控系统。

监护制度主要是为保护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而建立的民事法律制度;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享有一定的监护权,监督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制度的建立完全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同时考虑到交易对手和利关系人的利益,而监护人本身并不是最终的利益承担者。例如,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管理和使用其财产。在财产管理过程中,监护人只享有管理权,没有收入权。可见,监护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帮助被监护人在民事行为能力有缺陷的情况下实现权利能力,从而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目前,民法有必要建立成人子女对父母的监护制度。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随着老年人数量的不断增加,民法迫切需要明确规定和调整老年人的照顾和保护。民法仅限于对成人的监护,显然不能充分发挥监护制度的作用。此外,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功能将显著下降,老年人的智力和精神状况的相应恶化直接影响到他们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生活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民法还将其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能会损害老年人的利益,不利于保护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

监护分为法定监护、遗嘱监护、协议监护、指定监护和意定监护。

法律规定的监护权称为法定监护权,《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成人子女有义务赡养、帮助和保护父母。《民法通则》还规定,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愿意担任监护人组织担任监护人,在原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将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亲友改为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扩大了监护人的范围。

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父母和孩子之间的血缘关系是最近最深厚的。父母最关心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权益保护。父母应该选择最信任、最有利于保护孩子的人作为监护人。遗嘱监护制度有助于满足一些父母在实践中对需要监护的护安排的要求,体现对父母意愿的尊重,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协议监护是指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基础上,通过充分协商,根据与被监护人的生活联系、经济条件、教育条件或生活护理措施,选择合适的监护人。这不仅是对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共同意愿的尊重,也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指定监护是为了解决监护人确定的争议。有两种解决方案:一种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的监护人。该指定没有终局效力。当事人对该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有法院指定的监护人。法院的指定具有最终效力,指定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不得推卸责任。二是有关当事人未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

意定监护制度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确定其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与其近亲属和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其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单一的法定监护制度已难以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预定的监护制度有利于成年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监护人。

自然人的住所和户籍制度。

住所是指民事主体开展民事活动的中心或主要场所。自然人的住所一般是指自然人长期居住的固定住所。自然人的住所对婚姻登记、失踪、死亡、债务履行地、司法管辖权、诉讼交付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住所是指自然人实际居住的某些地方。与住所的区别在于,一个自然人可以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所,但只能拥有一个住所。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的居所为住所。户籍登记是国家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户籍管理法律法规登记公民身份信息的制度。其他有效证件主要包括居住证和外国人有效居住证。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大量的人离开户籍所在地工作和学习。这些自然人民事活动的中心地点发生了显著变化,他们的居住地往往偏离户籍所在地。完全以户籍登记记载的住所为标准判断住所,已不符合当前的实际需要。《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的住所为住所;经常与住所不一致的,视为住所。

宣告失踪和死亡制度。

宣告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申请后,通过判决宣告失踪人员的制度。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失去信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或有关部门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四年或者事故下落不明两年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利害关系人申请判决宣告死亡的制度。事故下落不明,有关机关证明自然人不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两年限制。

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联系是保护或维护失踪人员下落不明的社会秩序的法律措施。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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